1.商業步行街夜景照明設計
(1)商業步行街的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購物環境應安全舒適。
2)街的出入口以及街內的道路、廣場、公用設施、商店入口、櫥窗、廣告和標識均屋設置照明。
3)商店立面應設置照明,并應與入口、櫥窗、廣告和標識以及毗鄰建筑物的照明協調。
4)商業步行街的照明可選用多種光源和光色,采用動靜結合的照明方式。
5)光污染的限制,應符合規范的要求。
(2)商業步行街商店人口的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入口亮度與周圍亮度的對比度應符合規范的規定。
2)應與店內照明、櫥窗照明、廣告標識照明以及建筑立面照明有所區別又相協調。
3)不應對進出商店的人員產生眩光。
(3)商業步行街的道路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能使行人看清路面、坡道、臺階、障礙物以及4m以外來人的面部;應能準確辨認建筑物標識、招牌和其他定位標識。
2)其評價指標及照明標準值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的相關規定。
3)不宜采用常規道路照明方式和常規道路照明燈具。
4)宜采用造型美觀、上射光通比不超過25%、垂直面和水平面均有合理的光分布的裝飾性和功能性相結合的燈具。
5)光源宜選擇 LED 日光燈、金屬鹵化物燈、細管徑熒光燈、緊湊型熒光燈或其他高顯色光源。
6)燈桿、支架、燈具外形、尺寸和顏色應整體設計,互相協調。
(4)商業步行街市政公共設施的照明應統一設計,其亮度水平和光色應協調,并在視覺上保持良好的連續性和整體性。
(5)商業步行街入口部位的大門或牌坊、建筑小品的照明亮度與街區其他部位亮度的對比度應符合規范的規定;街名牌匾等的照明應突出。
(6)商業步行街建筑立面的照明設計應符合規范的規定。
(7)商業步行街廣告和標識的照明設計應符合規范的相關規定。
2.廣場夜景照明設計
(1)廣場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廣場照明所營造的氣氛應與廣場的功能及周圍環境相適應,亮度或照度水平、照明方式、光源的顯色性以及燈具造型應體現廣場的功能要求和景觀特征。
2)廣場綠地、人行道、公共活動區及主要出入口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規定。
3)廣場地面的坡道、臺階、高差處應設置照明設施。
4)廣場公共活動區、建筑物和特殊景觀元素的照明應統一規劃,相互協調。
5)廣場照明應有構成視覺中心的亮點,視覺中心的亮度與周圍環境亮度的對比度應符合規范的規定。
6)除大活動外,廣場照明不宜選用動態和彩色光照明。
7)廣場應選用上射光通比不超過25%且具有合理配光的燈具;除滿足功能要求外,并應具有良好的裝飾性且不得對行人和機動車駕駛員產生眩光和對環境產生光污染。
(2)機場、車站、港口的交通廣場照明應以功能照明為主,出入口、人行或車行道路及換乘位置應設置醒目的標識照明;使用的動態照明或彩色光不得干擾對交通信號燈的識別。
(3)商業廣場的照明應和商業街建筑、人口、櫥窗、廣告標識、道路、廣場中的綠化、小品及娛樂設施的照明統一規劃,相互協調,并應符合規范的相關規定。http://www.scxdfk.com